技術改造專項資金

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的項目簡介
事項名稱: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技術改造專項資金項目(初審)
行政審批內容:組織中山市中小企業申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加具初審意見,上報省中小企業局設定審批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3、《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審批數量及方式:總額限制;非行政許可
申報條件:符合當年省申報文件中明確的條件
申報材料(一式五份,附軟盤):
企業按照當年申報文件要求編寫申報材料。
1、 ××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承諾函(有示范文本)。
2、 ××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資金申請表(有示范文本)。
3、 ××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申請表(有示范文本)。
4、 企業法人執照和章程。(原件及復印件)
5、 安全、衛生生產許可證(由涉及安全衛生管理要求的行業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6、 企業納稅情況表(有示范文本,免稅企業由企業提供免稅證明文件)。
7、 企業職工就業情況表(有示范文本)。
8、 經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9、 資金證明文件:申請補助的項目,提供企業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證明和已投入資金憑證匯總表及憑證;申請貼息的項目,提供項目貸款協議書、貸款合同、項目已發生的銀行貸款進帳單等。(原件及復印件)
10、 項目申請報告(無示范文本,參照粵府[2005]249號文規定提綱編寫)。
11、 該項目在我國或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12、銀行信用等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3、企業認為其他對項目評審有幫助的材料。
(注:材料以當年通知為準,以上材料均需用A4紙裝訂成冊,按順序編制目錄和頁碼。所有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復印件須提供原件核對;確實無法提供原件的,應提供具有相關真實效力的證明。)
廣東聯力本著“立足中山,服務全國,創造價值,誠信經營”的經營理念和方針,在省、市內有豐富的人脈關系和社會資源,為企業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目前公司主要業務有6大類:產品服務認證、中山體系認證管理、企業知識產權貫標服務、企業資質認證、項目申報、企業管理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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